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和棚户区改造专项督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7-09 阅读量:2051
建质函〔2014〕980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市容(城管)局、房地产管理局,淮北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安置办公室、马鞍山市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局、铜陵市土地和房屋征收办公室,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城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13〕44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全面推进我省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和棚户区改造工作,经研究,决定在前期督查的基础上,由厅领导带队,对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和棚户区改造工作进行再次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主要内容
(一)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
1.各地贯彻落实《决定》、《规定》和全省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动员大会精神,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和采取的主要措施以及组织自查等情况。
2.建筑施工和房屋拆除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情况。重点检查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企业责任落实情况,以及工地围挡、道路硬化、裸露地面绿化、安全密目网、车辆冲洗等情况;房屋拆除施工现场日常监管和责任主体落实,以及现场围挡、降尘设施、渣土覆盖、垃圾清运等情况。
3.建筑渣土(垃圾)运输及堆放扬尘污染防治情况。重点检查各地贯彻落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建筑施工渣土(建筑垃圾)运输及堆放管理的通知》(建城z2014{108号)的情况,全面实施渣土运输许可、运输车辆GPS安装和净车出场、密闭运输以及道路洒水清扫、清扫机械化作业等情况;建筑渣土(垃圾)处置核准、堆放场所设置及管理制度等情况。
4.预拌商品混凝土搅拌站扬尘污染防治情况。重点检查《安徽省混凝土搅拌站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落实情况,搅拌站围墙、排水防污和场地设置,以及控尘、控噪等制度、措施落实情况。
(二)棚户区改造
1.棚户区改造规划政策落实情况。包括各地贯彻落实《通知》和《2013-2017年棚户区改造规划》情况。
2.棚户区改造进展情况。包括今年1-5月份棚户区改造征收完成情况,安置房开工、基本建成、竣工、分配入住情况,完成投资情况。
3.棚户区改造资金筹措情况。包括各类资金来源及占比情况,棚改资金平衡情况。
4.棚户区改造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包括立项、规划、用地、施工、竣工等手续办理情况。
5.棚户区改造征迁安置情况。包括实物安置和货币安置方式占比情况及其利弊分析、新建安置房和市场购买方式占比情况及其利弊分析、征收补偿安置政策、安置房小区管理及安置房实行共有产权情况。
二、督查分组
督查共分10个组,分别由厅领导带队,并抽调部分住房保障、建筑安全、城市建设等方面专家配合督查(具体分组安排详见附件)。
三、督查要求
(一)各组按照“四不两直”要求进行督查。分别实地抽查房屋建筑项目、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房屋征收拆迁项目、渣土运输企业和混凝土搅拌站各2个。房建、市政抽查项目的确定由厅监察室从保障房项目库和监管通平台系统中抽取并密封交各组联系处室(局),各组到达督查市现场启封开展实地督查;其他项目可采用“扫马路”方式随机抽取。对现场督查中发现的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不落实的项目,要责令立即整改,对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建筑施工项目,要立即依法作出处罚,并做好现场的视频图片取证工作。
(二)各市要向督查组提供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情况报告和棚户区改造工作情况报告。各组于2014年7月10日前完成现场督查,并形成督查报告,向厅长专题会议报告。督查报告应包括:各地贯彻落实《决定》、《规定》、《通知》情况,相关工作开展情况,现场督查情况、存在问题、整改要求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内容。厅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认真汇总各组督查情况,形成专题报告,报省人大、省政府。
各督查组具体时间及行程安排,由联系处室(局)确定,并通知被督查的市。
2014年6月27日
附件: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和棚户区改造督查分组安排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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