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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住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建工程各方主体市场行为资料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6-15 阅读量:3251

合建监管〔2015〕17号

 

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为指导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规范市场行为,加强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根据市城乡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管整顿规范合肥市建筑市场秩序的实施意见》(合建建管[2012]5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关于对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在建工程各方主体市场行为资料的建档、保存及日常管理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场行为资料应按责任主体分别建档,按照资料目录(见附件)的要求,随工程进度及时收集、更新。

    

       二、资料应尽量留存原件,如必须复印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公章,并注明原件存放地点。

    

       三、所有资料应以A4纸幅面整理,装入档案盒,档案盒正面和侧面应标明“XX工程,XX单位市场行为资料”,在施工现场存放备查。

    

       四、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必须高度重视市场行为资料管理工作,指派专人负责。如在市场行为监督检查时不能提供相应资料,将按相关规定直接认定违法违规行为。

    

        附件:1、在建工程建设单位市场行为资料目录

                  2、在建工程施工单位市场行为资料目录

                  3、在建工程监理单位市场行为资料目录

 

 

2015年5月22日

 

附件3:

在建工程监理单位市场行为资料目录

 

1、监理合同(经建设管理部门备案);

2、企业资质证书,外地进肥企业需提供基础信息登记表;

3、监理单位驻现场监理机构的设立文件,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书;

4、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对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书;

5、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对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的授权委托书;

6、项目监理机构组成人员(总监、总代、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的资格证书;

7、项目监理机构的总监、总代、专业监理工程师与监理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由监理单位发放工资及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等证明材料;

8、对所有进场施工单位资质及人员资格的审核资料;

9、项目监理机构报送的《在建工程项目市场行为信息表》。

   10、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之间的监理费支付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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