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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立即开展全市建筑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紧急通知

发布时间:2014-07-25 阅读量:1604

合建质安〔2014〕55号
 
 
     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各级工程质量安全和市场监督机构,在肥各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
 2014年7月17日下午,我市安粮城市广场国际购物中心二标段工程在进行外幕墙装饰施工中,发生一起吊篮坠落事故,造成2名作业人员随吊篮一起高处坠落死亡。为了认真汲取事故教训,按照市建委调度会部署,切实扭转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不利局面,避免和杜绝类似安全生产事故的再次发生,经研究决定,立即在全市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吸取事故教训,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各单位要深刻吸取该起事故的惨痛教训,充分认识到当前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切实加强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落实,分管领导要具体组织实施。各施工、监理和建设单位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要求,强化守法意识、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找准本单位当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从组织领导、工作制度和管理方法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各级工程质量安全和市场监督机构也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强化职责,“网格”管理,责任到人。并从本地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上的突出问题入手,强化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加强巡查、暗查,督促各责任主体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严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立即开展检查,迅速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各施工、监理和建设单位要立即组织开展一次自下而上全面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彻底排查各类事故隐患和管理缺陷。本次检查重点:
 (一)检查范围
全市所有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
(二)检查重点
 1、各工程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履行情况和分包队伍管理情况;
 2、各建设、监理和施工企业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情况;
 3、工程项目经理、项目总监、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情况;
 4、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5、作业人员安全教育落实情况和安全防护用品发放使用情况;
 6、高大模板、深基坑、建筑起重机械、脚手架、高处作业吊篮和悬挑式钢平台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项分部工程管理情况(包括各类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审、专家论证及执行情况);
 7、临边洞口防护、施工现场消防等安全防护落实情况;
 8、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合建[2013]31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若干意见》(合建[2014]51号)文件贯彻落实情况;
 9、夏季高温施工和汛期安全生产情况;
 10、各级监管人员责任落实情况
 (三)检查方式
1、企业自查。各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要对所属在建工程项目立即开展安全隐患全面自查,特别对高大模板、深基坑、建筑起重机械、脚手架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进行重点检查,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方案论证情况、现场执行情况、人员交底情况和监控监测等排查到位。对检查发现的一般安全隐患要限定1天之内整改到位、重大安全隐患要在确保安全情况下3天内整改结束,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将此次检查情况和整改记录进行专项存档,以备各级工程监督机构现场核查。
2、县区检查。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部门及各级工程质量安全和市场监督机构,要强化对本辖区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要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认真组织抽查,对市场行为、安全管理情况和危险性较大工程措施落实情况必须全部检查到位,督促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管理各项规定要求,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走过场、不留死角、不存隐患。对督查中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采用书面整改通知的形式,责令其立即整改并跟踪督办,确保安全生产。
3、市级督查。市城乡建委已成立了13个督查暗访组,对全市在建工程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抽查,重点抽查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责任主体和监管部门监督检查情况等。
三、工作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严格检查。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开展本辖区在建工程安全督查,及时解决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置现场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二、要严厉打击,加大处罚。立足于治大隐患,防大事故,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和督办力度,按照“严管重罚、顶格处理”的原则,切实做到“四个一律”:凡是存在较多生产安全隐患的,一律停工;凡是存在重大危险源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一律停工;凡是不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擅自开工建设的,一律停工;凡是存在违法生产建设行为的,一律停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坚决进行整改,对拒不整改已排查出重大隐患的,除责令停工外,停止一切工程验收手续,并挂“红、黄”牌督办,同时上网公开曝光,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严肃处理,真正做到“不安全就不生产”。
三、要落实责任,严格问责。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部门、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强化属地管理,责任落实到人,严防出现安全生产管理真空,对打击处理不力,工作走过场,致使本监管范围内引发安全事故的,将严格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监管责任。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4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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