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管理的通知(转发)
发布时间:2014-07-07 阅读量:2651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城乡建委), 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准确性、公正性和科学性,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管理通知如下:
一、加强取样员和见证员管理
1、取样人员条件。施工单位的取样人员,应具备建设工程专业初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具备建设工程检测和试验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经所在市建设管理部门培训与考核,取得安徽省建设管理部门统一颁发的取样人员岗位证书,受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委托,承担施工现场取样和送检工作。
2、见证人员条件。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监理单位的见证人员,应具备建设工程专业初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具备建设工程检测和试验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经所在市建设管理部门培训与考核,取得安徽省建设管理部门统一颁发的见证人员岗位证书,受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委托,承担施工现场取样和送检的见证工作。
3、取样员和见证员的配备。施工单位、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需要配备取样员和见证员。每个工程项目的取样员、见证员最低配备均各不少于1人;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或工程造价5千万元以上工程项目,取样员、见证员最低配备均各不少于2人。
4、取样员和见证员岗位培训考核和证书管理。全省取样员和见证员实行证书统一管理,具体工作由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取样员和见证员培训、考核和日常监管由各省辖市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工作可委托其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承担。
经省辖市建设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合格的取样员和见证员,颁发全省统一格式的岗位证书。见证员和取样员岗位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内须参加不少于24课时的继续教育。
二、严格见证取样送检和检测过程管理
1、实行见证取样的范围。我省行政区划内纳入施工许可管理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应实行见证取样与送检管理,比例应不少于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取样数量的30%,重点工程、国家投资的公共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保障性安居工程执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为100%。具体范围如下:
(1)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2)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3)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4)用于墙体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5)用于拌制混凝土或砌筑砂浆的水泥;
(6)用于承重结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
(7)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8)用于承重的钢结构试件;
(9)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
(10)沥青、沥青混合料;
(11)道路工程用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
(12)建筑外窗、幕墙材料;
(13)建筑节能工程用保温材料、绝热材料、粘结材料、增强网等;
(14)国家规定必须实现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他试块、试件和材料。
2、明确人员和授权。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项目管理部应书面任命取样员,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监理单位应填写“见证人员授权书”(见附件),明确该工程见证人员。取样员和见证员明确后,要书面告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和该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并向“安徽省建设工程项目质量检测全过程监管系统”(以下称“IMT系统”)备案取样员、见证员和工程项目信息。取样员和见证员原则上不得随意更换。确需更换的,经建设单位同意后,应按本条规定及时履行任命授权并告知有关单位,方可承担取样和见证工作。
3、编制见证取样方案。工程施工前,施工企业应制订与本工程材料进场计划相对应的见证取样方案,见证取样方案需送质量检测机构审核,对不符合有关技术规范标准的,检测机构应书面向监理单位反馈修改意见。见证取样方案由监理单位审批并监督实施。
4、现场取样与见证。见证员应按技术标准进行见证取样,对试样进行唯一性标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唯一性识别标识。建立试样台账,按照取样时间顺序连续编号,不得空号重号。检测试验结果为不合格时,应在试样台账中标注,并注明处置情况。
现场见证取样试样的抽取、制作以及对建设工程实体质量的现场检测,应当在见证人员的见证下实施。见证员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进行确认,并建立见证台账。见证台账和取样台账应相互对应,当检测试验结果为不合格时,见证员应立即通知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下发监理通知书,并在见证台账中注明处置情况。
钢筋和混凝土等重要原材料见证取样,应按监理要求留存影像资料。
见证取样试件应由见证人员负责送样。应用“IMT系统”的试件,由见证人员对试件进行唯一标识后送样。
5、检测机构负责查验接收样品。检测机构收样员应检查试样与唯一标识,核对取样和见证信息。试样检查和信息核对无误后,接收试样。试样在检测机构内按盲样管理程序进行流转和检测。试样不符合要求,唯一性标识损坏,或者试样与取样、见证信息不一致,检测机构应拒绝接样。
6、检测机构在出具的检测报告中应注明见证单位及见证员姓名。发生检测不合格情况时,要及时通过系统上传不合格信息;对涉及结构安全的不合格检测结果,应在24小时内通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委托单位及见证单位,并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台账。
7、检测机构应设专人负责试样留置工作。对规范和标准有明确要求的,应按规范和标准的规定留置。规范和标准没有规定的,应在样品检测完成后留置不少于72小时。
8、检测机构应在单位工程主体结构验收前出具单位工程检测报告汇总表。
三、强化对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的监督管理
见证取样人员对见证取样和送检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分别承担相应责任。施工单位要留存检测不合格建材的退换货记录、返工整改等资料,由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监理单位应在监理资料中反映不合格建材的处置情况。
单位工程见证取样检测原则上应只委托一家检测机构承担。主体结构验收前,监理单位应核查检测单位出具的单位工程检测报告汇总表,重点核查与本工程见证取样记录台账、施工单位的送检台账是否吻合。
见证取样和送检应严格按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取样员和见证员不得委托他人代行职责。取样员和见证员玩忽职守或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收回其岗位证书,一年内不得再次参加见岗位培训;情节严重的,三年内不得从事取样和见证工作;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对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的重要性认识,采取切实有些措施强化监督管理,推行见证取样检测报告的脸谱签名和在线查询,对检测发现的不合格问题要认真督促整改处理,对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人员记录并公示不良行为记录,涉及行政处罚的依法进行严肃查处,进一步保障见证取样检测工作的真实有效。
附件:《见证人员授权书》
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二一三年十一月七日
抄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