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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合肥市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5-23 阅读量:2797

各县(市)区、开发区住建局、建发局、建管中心、各相关企业:

按照省住建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建市函〔2019〕684 号)要求和我局重点工作计划安排,为整治建设领域乱象,加大重大工程监管力度,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范围

全市范围内在建或未办理竣工备案手续的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重点检查重大工程项目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等被投诉的项目、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项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投诉的项目、自查自纠不到位的企业所参与建设的项目。

二、整治内容

(一)对项目建设单位,重点整治以下内容:

1.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

2.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3.依法应当招标未招标或未按照法定招标程序发包的;

4.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

5.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

(二)对项目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分包),重点整治以下内容:

1.将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个人施工的;

2.将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3.未派驻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及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4.将合同约定由承包单位负责采购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5.专业作业承包人承包的范围不是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专业作业承包人计取的不是除上缴给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

6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7.专业工程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

8.专业作业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承包单位的;

9.施工合同主体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承包单位收到款项后又将款项转拨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行为;

10.两个以上的单位组成联合体承包工程,在联合体分工协议中约定或者在项目实际实施过程中,联合体一方不进行施工也未对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并且向联合体其他方收取管理费或者其他类似费用的行为。

11.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内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行为,钢结构工程除外;

12.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行为;

13.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的行为;

14.专业作业承包人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主要周转材料费用的行为。

   三、工作安排

(一)自查自纠阶段(5月-6月)

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对照《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自查表》(附件1),依据住建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2019〕1号)要求进行自查。自查发现问题的,相关企业应立即进行整改,并针对所发现的管理漏洞 ,建立防范制度及企业自律长效机制。

(二)全面排查阶段(5月-11月)

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所监管的项目进行逐一排查 ,并建立动态排查台账。对排查中发现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问题线索的,要分类采取整改、通报、记录不良信用、立案查处、列入黑名单等处理措施。对提出整改的,要跟踪督促,确保落实到位;对立案查处的,要依法依规严厉查处;对典型案件,要通过媒体予以曝光。根据排查情况,填写《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问题线索及处理情况汇总表》(附件2)、《建筑工程施工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检查情况汇总表》(附件 3)。上述两表分别于 6月 25日、11月2 5 日前报送我局建管处。

(三)市级督查阶段

 2019年5月开始,我局将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全市在建工程开展市级督查,抽取部分重点工程项目,检查承发包行为,依据检查结果采取整改、通报、记不良行为记录、立案调查等处罚措施。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提高对施工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危害性的认识,高度重视专项整治行动,明确 1 名分管领导作为专项行动责任人,同时明确 1 名专项行动工作联络人。统筹监管力量,精心安排,认真部署,确保整治工作行动落到实处。《合肥市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专项行动联络人联系表》(附件4),于 2019年5月10 日前报送我局建管处。

(二)加大检查力度。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检查力度,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照建市规〔2019〕1 号文件要求进行处理。对自查自纠过程中敷衍了事、发现问题后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严厉查处。对调查认定应记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不良行为记录的,按规定程序及时公布。

(三)建立长效机制。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部人员管理、合同履约、资金使用与管理、材料设备供应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将打击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与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资质资格管理、质量安全监管等工作有机结合,进一步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特此通知。

附件:1.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自查表;

2.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问题线索及处理情况汇总表;

3.合肥市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检查情况汇总表;

4.合肥市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专项行动联络人联系表。


                                                 2019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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