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合肥市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0-21 阅读量:2366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合肥市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合建建管〔2014〕51号
各县(市)区、开发区住建、建设、建发、建管局(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和安徽省住建厅《安徽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切实抓好我市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各项工作,现将《合肥市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治理工作开展期间如遇问题应及时反馈我委建筑业管理处。联系电话:0551-62692762。
特此通知
2014年10月20日
合肥市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工作方案
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有效保障工程质量,促进我市建筑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和安徽省住建厅《安徽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落实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有效遏制建筑施工中的违法发包、分包和转包、挂靠等行为,促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健康发展,建筑市场信用体系进一步完善,实现本市从业人员素质进一步提高,建筑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责任意识进一步增强,工程质量监管机制进一步健全,全市工程质量总体水平稳步提升。
二、治理范围和重点
(一)治理范围。全市在建、新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点是保障性住房、城市轨道交通、市政路桥等民生工程。
(二)治理重点。建设工程五方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管理人员不到岗履职或履职不到位;建设工程违法发包、分包和转包、挂靠等行为;施工图设计文件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行为;施工单位不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施工单位不按照有关规定对建筑材料进行检验,不按照规定编制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无资质预拌混凝土企业生产供应混凝土,有资质预拌混凝土企业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企业资质证书的行为;检测单位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弄虚作假;从业人员不持证上岗,技能培训落实不到位;施工现场不按规定落实实名制管理制度;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和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建设工程有关单位及从业人员市场诚信普遍缺失等突出问题。
三、主要工作任务
(一)全面落实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
1.落实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的质量责任。
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4]118号)《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建质〔2014〕123号)规定,把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必须承担的相应质量终身责任落实好。
一是要求工程项目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前,工程建设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必须签署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牵头部门:审批处、委属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二是强化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配置。按照住建部、省住建厅及我市有关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配置标准要求, 把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是否按规定配备和到岗履责情况作为重点内容,加强日常监督检查。(牵头部门:建管处、质安处,委属工程监督机构配合)
三是明确建设单位是永久性标牌设置的责任单位,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将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永久性标牌的设置,作为落实工程建设主体质量终身责任的重要内容进行监管,要健全网上公示信息制度,接受业主和社会监督,增强相关人员的质量终身责任意识。(牵头部门:质安处,委属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配合)
四是要求建设单位建立五方项目负责人终身质量信息档案,包括个人信息、执业信息以及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等,竣工验收后移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牵头部门:质安处、建管处、科技处、人教处,委属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配合)
2.进一步加强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监管。
加强与市人力与社会保障局的工作联动,加大对申请人提交的项目负责人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证明的核查力度,确保其与现聘用企业的唯一劳动关系,进一步杜绝挂靠行为的发生;对担任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人员在办理变更注册、注销注册时,先核实其是否在原聘用企业担任项目负责人,所承建的建设工程项目是否已完成竣工验收手续或已办结项目移交手续,保证在施工程项目的连续性。(牵头部门:审批处、质安处、建管处,委属工程监督机构配合)
3. 进一步加强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法律法规的培训考核。
加强对工程项目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培训考核。分期分批组织开展对工程项目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以及其他关键岗位从业人员法律法规制度的强化培训工作,并以《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4]118号)《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建质〔2014〕123号)三个文件规定为重点学习内容,重点考核,使其熟知在工程建设中自己应履行的岗位职责、承担的责任。(牵头部门:质安处、建管处、科技处、人教处,委属工程监督机构配合)
(二)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违法发包、分包及转包、挂靠行为
(牵头部门:建管处、科技处,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处、市公用事业建设监察大队配合)
1. 准确认定违法行为。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各级工程监督机构要遵循“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原则,严格依照《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2014〕118号)的规定,准确认定建筑施工违法发包、分包和转包、挂靠行为。
2. 扎实开展全面检查。各工程建设单位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同时要督促监理、施工企业做好在建工程的自查自纠工作,各监理企业及所属项目监理机构要督促监理项目施工企业做好在建工程项目的自查自纠工作,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施工企业及项目经理部予以纠正。
各总承包施工企业在对本单位进行自查自纠的同时,还要督促在建工程项目的专业承(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做好自查自纠工作。2014年10月底前,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将开展自查自纠情况报告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及市本级工程监督机构。
2014年11月份开始,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各级工程监督机构,每3个月对辖区内在建工程全面排查一次,重点检查建设单位有无违法发包行为,检查施工企业有无转包、违法分包及转让、出借资质证书行为,检查施工企业或个人有无挂靠行为。全面排查要重点关注保障房、市政路桥及城市轨道交通等民生工程。检查情况报市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3.严惩重罚违法行为。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各级工程监督机构要在检查执法中发现存在建筑施工违法发包、分包及转包、挂靠行为的,要如实记录检查情况,严格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对于2014年10月1日之前的在建工程项目,企业自查自纠发现问题且在今年10月底前整改到位的,可以免予行政处罚;在全面检查和督查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且相关企业在限期内整改到位的,可以从轻处罚,限期内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从重处罚;
对于2014年10月以后新开工的工程项目,工程项目五方责任主体必须保证不发生违法发包、分包及转包、挂靠等违法行为,一旦发生并经查实后,将依法从重予以行政处罚。
4.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各级工程监督机构要在门户网站上设立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专栏,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并向社会公布,让公众对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市场行为进行监督,鼓励公众举报发现的违法行为。要发挥新闻媒体和网络媒介的监督作用,对查处的的违法行为及时进行公开曝光,要依据《合肥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管理办法》(合建建管【2012】7号)和《关于加强合肥市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工作的通知》(合建建管【2013】20号)的要求,对工程五方责任主体及项目负责人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记录,经审核通过后统一在合肥建设网信用管理信息平台予以公布,进一步提高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诚信守法意识。
市城乡建委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工程质量问题:62692788。市场行为问题:62692765。勘察设计问题:62619859。
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应设立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
(三)健全工程质量监管机制(牵头部门:质安处,市建筑质量安全、市轨道质量安全监督站配合)
1.不断创新监督检查方式。一是将建委信用管理系统平台进行升级并将监督机构目前使用的“监管通” 信息系统平台以及省厅工程监管系统实行有效对接,将监督信息实时转换为信用信息。二是加强对涉及混凝土试块、钢筋的检测过程的有效监控,采取“飞行”检查的监督方式,对检测机构检测过程和检测行为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假检测、假报告等违法行为。三是全面实施差别化巡查监督方式,完善工程监督工作程序,加强对监督工作绩效的考核,坚决杜绝出工不出力的无效监督行为,落实监督工作的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2. 继续实施“双示范”创建活动,深入开展工程质量通病问题治理活动。一是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深入开展全国工程质量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3〕149号)、《安徽省住宅工程质量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建质〔2014〕204号)、《安徽省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管理指导意见》(建质〔2013〕141号)及《合肥市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文件精神,有效预防和治理工程质量常见问题,突出把保障性住房渗漏、裂缝以及水电安装、节能保温等方面影响主要使用功能的常见通病问题作为治理的重点,全面提升我市建设工程整体质量水平。二是在本市范围内继续全面实施建设工程“双示范”创建活动,积极研究探索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标准化和实体质量管控标准化管理模式,对施工现场实行差别化监管,促进我市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水平稳步提升。三是要继续狠抓建筑起重机械与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对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存在安全隐患多,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4.进一步发挥监理作用。制定实施《关于强化对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按照差别化动态监管的原则,督促监理企业按照标准把项目监理部所需人员、设备、办公设施配备到位,建立巡回检查制度和内控管理制度,强化内部管理制度执行效果,狠抓项目总监及具有签字权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到岗履责,杜绝项目监理部人员配备与投标承诺相一致和不到岗履职或履职不到位现象,充分发挥监理企业在施工现场过程控制中的保障作用。
(四)大力发展建筑产业现代化
(牵头部门:科技处,质安处、建管处、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处、市建筑质量安全监督站、市轨道质量安全监督站、市公用事业建设监察大队配合)
1、加快标准体系建设。一是建立和完善装配式建筑技术标准和质量控制体系,完善装配式建筑设计、生产、施工等关键技术。到2015年,形成质量可靠、适合市场需求的装配式建筑技术体系。二是进一步完善标准体系。力争3年内形成涵盖设计、部品生产、施工、物流运输和验收等方面的建筑产业化地方标准体系,补充完善工程造价和定额体系。组织编制产业化建筑认定标准,明确产业化发展方向和技术要求;组织编制产业化建筑通用部品标准,规范部品的设计与生产,在模数化和标准化的基础上,实现建筑部品的通用化;组织编制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建筑设计标准与图集,解决现有建筑设计标准体系与建筑产业化建造模式不相适应的矛盾,为大力发展建筑产业化提供技术支撑。
2、培育龙头企业,扩大产业规模。到2017年,培育5-10家国内外领先的建筑产业化集团,形成一批以优势企业为核心、产业链完善的产业集群。以经开区国家住宅产业化基地核心制造园区为依托,初步建成全国建筑部品区域性集聚中心。
3、强化质量监管。一是建立部品备案和目录管理制度,加强对部品及构配件生产企业的准入管理,以及对安全质量影响较大的构件、部品生产的供应管理。二是加强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管理及施工图设计文件质量监督。三是依据相关规定开展建筑产业化项目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有关企业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的认定工作。四是开展工程建设全过程监管,建立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构配件质量与施工安全进行有效监督的运行机制;
4、推广适用技术。一是推广应用多类工业化建筑结构体系。第一类为装配式钢筋混凝土结构;第二类为钢结构与轻钢结构;第三类为其他工业化结构体系。二是推广应用五类预制部品。第一类为非承重类的建筑内、外墙板和建筑屋顶;第二类为钢结构和轻钢结构建筑构部件;第三类为成套的成品建筑设备和部品;第四类为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和装饰件;第五类为预制主体结构构件。三是推广建筑产业化成套技术。四是推进成品住宅建设。五是推广工业化施工组织技术。六是推广安全可靠的连接技术。
(五)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1.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适应建筑业加快发展的需要,以提高行业科技含量为目标,加大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和培养力度,扩大专业技术人才队伍规模,注重增强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应用能力。发挥好相关职业资格制度、任职资格制度、继续教育制度在专业技术人才培养方面的杠杆和导向作用,促进专业技术人员整体素质的提高。(牵头部门:人事处,建管处、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处、市建筑质量安全监督站、市轨道质量安全监督站配合)
2. 完善建筑工人培训和技能鉴定制度。依托农民工业余学校等载体,发挥用工企业的主体作用,积极扩大对建筑行业一线操作人员的培训覆盖面,鼓励企业加快培养自有技术工人,突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提高从业人员的技术水平、劳动技能和安全生产意识。同时,按照“分工负责、分级实施”的原则,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商,积极争取相关资金支持,探索建立符合建设行业实际的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的管理模式,培训建筑业从业人员,大力培育建筑产业工人队伍,为建筑业的发展提供有效人才保障。(牵头部门: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处,建管处、市建筑质量安全监督站、市轨道质量安全监督站配合)
3.落实施工企业主体责任。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建筑劳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市〔2014〕112号)要求,强化施工企业落实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权益保护、用工管理、质量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责任;落实施工企业加快培育自有技术工人,对自有劳务人员的施工现场用工管理、持证上岗作业和工资发放承担直接责任以及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劳务管理全面负责;指导企业建立劳务人员分类培训制度,实行全员培训、持证上岗。(牵头部门: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处,建管处、市建筑质量安全监督站、市轨道质量安全监督站配合)
4. 实行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各级工程监督机构要加大对施工企业落实实名制情况的现场检查力度,施工现场要配备专职的劳资专管员(劳务员),负责落实登记劳务人员的基本信息、培训技能、诚信状况、工资结算等劳务实名制信息,实行劳务人员信息化管理;施工企业要严格落实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制度,全面实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确保劳务人员工资支付到位。(牵头部门: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处,建管处、市建筑质量安全监督站、市轨道质量安全监督站配合)
(六)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牵头部门:建管处、科技处,质安处、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处、市建筑质量安全监督站、市轨道质量安全监督站、市公用事业建设监察大队配合)
1.加快启动合肥市信用管理系统升级工作。按照住建部“数据一个库、监管一张网、管理一条线”的总要求,加快推进我市信用管理系统平台与省厅企业数据标准、注册人员数据标准、工程项目数据标准、信用信息数据标准的有效对接,并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2.完善我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修订完善我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管理办法,重建信用评价模型,将建筑工程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处罚措施等内容补充完善到建设工程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标准中,建立与我市建筑市场环境与监管实际相适应的信用评价体系。实现对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建筑市场(含招投标)、质量安全行为信用的动态实时全面评价。
3. 发挥信用在行业监管工作中的褒奖或惩戒作用,通过合肥建设网信用平台定期披露公开企业和人员的信用信息,实现企业资质管理、施工许可证发放,竣工验收及备案、信用管理与评价、市场准入以及评优评先等环节的互联共享,实现对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的差别化和动态实时监管,形成有效的社会监督机制,营造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氛围。
五、工作计划
(一)制定工作方案阶段。2014年10月上旬,制定并出台《合肥市工程质量质量两年行动工作方案》,成立市城乡建委工程质量质量两年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动员部署相关工作。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4年11月10日前,全市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勘察设计单位,预拌混凝土企业、工程质量检测机、施工图审查机构等工程建设企业,全面开展自查自纠;2104年11月开始,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各级工程监督机构按照本工作方案部署要求,扎实开展治理行动,每3个月要对本辖区内在建工程项目全面排查一次,我委每4个月组织开展一次重点督查。
(三)总结分析阶段。2016年7-8月,对全市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分析,提出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的意见和建议,形成总结报告。8月底前,将工程质量专项治理两年行动工作总结报送市政府和省住建厅。
六、保障措施
(一)工作制度。
1.专题会议制度。将每季度一次的治理工作专题会与全市“双示范”创建调度会结合起来,分析讨论治理工作中遇到的重点问题和难点问题,及时提出对策,有效解决问题,保证专项治理工作有序、有力、有效推进。
2. 约谈曝光制度。对工程建设责任单位、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实行通报约谈制度,对治理工作推进不力、整改不落实的责任主体,将约谈主要负责人;对发生违反合建[2013]31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文件规定的10条禁止行为的单位、个人,继续实行红黄牌警告曝光制度。
3.总结报送制度。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要做好治理工作信息的汇总和报送工作,每季度形成工作简报,每半年进行工作总结和全年工作总结,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各级工程监督机构及时将总结报市城乡建委。我委将专项治理工作信息定期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工作要求
1.制定工作方案。根据住建部和省厅要求,我委确定巢湖市、经开区为我市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的先行县区,及时总结治理经验,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各县(市)、区、开发区要根据辖区实际,制定行之有效的实施方案,成立领导小组,组织宣传贯彻,全面动员部署专项行动,于10月20日前,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实施方案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2、组织培训。我委将组织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和委属部门及各级工程监督机构学习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一系列文件、省厅出台的相关配套文件及本工作方案,理解和把握其精神实质;我委将编印《合肥市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文件汇编》册子,指导各县(市)、区、开发区抓好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工作。要以此次治理行动为契机,加强我市建设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宣传贯彻,进一步加强对一线作业人员的培训教育,提高全行从业人员的质量安全意识。
3.加强舆论宣传。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各级工程监督机构要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宣传工程质量治理的重要意义,准确解读政策措施,建立工作简报制度,认真总结好典型、好经验、好做法;加大对质量违法违规行为的曝光力度,要强化社会和舆论监督,协调全社会力量共同推进。
4.强化履职督查。我委将加强对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落实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情况及各职能部门履职情况的督查,建立通报机制,将每次的督查结果抄送各各县(市)、区、开发区政府(管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