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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行工程质量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5-16 阅读量:3252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规划建设委),阜阳保监分局、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工程建设管理改革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797号)文件精神,更好推进住房城乡建设部在我省开展的工程质量保险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意义

实行工程质量保险,更好的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的决定作用,落实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和企业的主体责任,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探索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创新,推进工程建设管理改革,促进行业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培育工程质量保险市场,完善工程质量保修机制,防范和化解工程质量风险,切实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维护建筑物所有人合法权益。

二、试点范围

在政府投资工程、装配式建筑和实行工程总承包的项目中,试点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制度。其他工程也可参照试点。

三、基本承保范围和期限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工程的基本承保范围和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围护结构的保温工程,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四、保险方式

工程质量保险的承保可采取单独承保、共保、保险联合体等形式。

实行工程质量保险的工程,发包人应当将工程质量保险内容和要求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应在投标报价中将工程质量保险费用列入工程总报价,并提供工程质量保险承诺书。保险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建设单位是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投保人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前,按照中标企业投标报价的保险费用与保险公司(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建筑物所有人为被保险人。

采用工程质量保险的项目,发包人不得再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五、风险管控

保险公司应建立工程质量风险管控机制。通过建设工程质量风险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风险管理机构”)或专业技术人员对保险责任内容实施风险管理。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图审、检测等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提供便利条件,不得妨碍风险管理。

建设单位和保险公司可共同委托同一家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理和质量风险管控。也可经建设单位同意委托,由保险公司依法选用监理单位(检测机构),费用由建设单位在工程造价中列支。

从事风险管控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相应专业的注册执业资格或中高级技术职称。

风险管理机构或风险管控人员应当根据保险责任内容实施检查,并出具检查风险评价意见,提供给保险公司和建设单位。对存在的工程质量问题,建设单位责成相关责任单位进行整改。

六、保险赔付

因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应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商等责任方承担的法律责任,并不因建设单位投保工程质量保险而免责。

保险公司对工程质量保险约定的因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负有先行赔偿义务,保险公司有权依法对质量问题的责任单位实施代位追偿。

七、信用应用

加强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建立保险费率与建筑业企业信用联动机制。工程质量保险的具体承保费率,应当根据建设工程风险程度、参建企业信用情况和风险管理要求,实行差异化费率。

八、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积极推进。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宣传力度,精心组织,按照试点工作要求,因地制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积极推进试点落地。

(二)加强指导,注重实效。各地要加强对工程质量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鼓励大胆创新,发现试点问题,分析试点案例,积累经验数据,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三)有序运作、择优试点。工程质量保险试点创新性强、风险大、缺乏历史经验数据。各地可根据保险公司报送的承保方案和计划,择优选取实力强、信誉好、服务优的保险公司开展试点工作。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

        2018515

 


                                                   (本文转自: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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